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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亚清与广西谷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清。委托代理人欧志辉,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谷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一街35号。法定代表人胡海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广西谷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谷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谷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良要求本院处理被执行人广西谷菜生物科技��限公司登记在邓惠丽名下,已被申请执行人陈亚清占有的桂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用拍卖所得款项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广西谷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陈亚清所负之债务。邓惠丽同意本院拍卖登记在其名下桂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用拍卖所得款项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广西谷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陈亚清所负之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邓惠丽所有的桂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喜杰审 判 员  廖思养代理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