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姣娥与朱新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姣娥,朱新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刘姣娥。被执行人朱新和。申请执行人刘姣娥与被执行人朱新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姣娥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姣娥申请执行标的37028元元。执行中调查,1、在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朱新和无开户及存款;2、财产调查中,未有登记信息;3、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线索和证据。2014年11月17日本院将以上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刘姣娥下达了《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本院《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新和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刘姣娥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新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新和现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姣娥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合议庭决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