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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支行与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支行,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支行,住阿克塞县红柳湾镇金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吾孜格斯,行长。委托代理人靳伟,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阿克塞县二十公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查天斌,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阿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支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阿克塞县支行账户62001640601050507552上的存款159016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解全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