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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西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诉被告宁嫃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宁嫃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146号原告:李强,男。被告:宁嫃婷,女。原告李强诉被告宁嫃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嫃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宁嫃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李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