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全椒县武岗镇康合村村民委员会与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武岗镇康合村村民委员会,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告:全椒县武岗镇康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武岗镇康合村。法定代表人:胡义仁,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响导乡响导大街。法定代表人:王付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郑兴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武岗镇康合村村民委员会与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全椒县武岗镇康合村村民委员会与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晋圣中和人民陪审员何宏彬。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