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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坪中心连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坪中心连锁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329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自由职业者,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坪中心连锁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258号。负责人柏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坪中心连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贵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