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630号原告段某某。被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藏保元,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被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婚后夫妻关系不睦,故诉请离婚。被告范某某辩称,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婚后曾为琐事发生争执,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自行相识恋爱,201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曾发生争执、意见不一。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曾发生争执、意见不一,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段某某要求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本判决已于2015年4月9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