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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建林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09号罪犯李建林,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8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李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并于2014年12月25日缴交罚金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建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