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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90号原告胡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辛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