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90号原告胡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辛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