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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小萍与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萍,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025号原告:刘小萍。委托代理人:戴正宏。被告: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姜堰大道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萍与被告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小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2元,依法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