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良平诉林振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平,林振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569号原告陈良平,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潘贺时,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振恩,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良平诉被告林振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良平的委托代理人潘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振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良平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船舶使用的润滑油,2012年8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153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3年2月9日偿还了人民币26000元后逾下款目拖欠不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8553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8月1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林振恩在答辩和举证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或口头答辩意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振恩向原告购买润滑油,双方在2012年8月11日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1530元,被告在原告出具的送货单上签名认欠。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3年2月9日偿还了人民币26000元,逾下款目未予偿还。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送货单原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送货单原件壹份,并主张该送货单的签名系被告亲笔书写,以此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被告林振恩对此未提出答辩予以反驳,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权,对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1530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曾于2013年2月9日偿还货款人民币26000元,经审查,该主张系原告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应负清偿债务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违约金,认为诉请中的利息即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因被告没有及时给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送货单上并未载明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原告主张时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2015年2月10日)起算。被告林振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振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良平欠款人民币855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10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29.5元,其中人民币160.5元由原告陈良平负担,人民币969元由被告林振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