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任庆秋与任开菊、袁继业、袁胜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庆秋,任开菊,袁继业,袁胜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任庆秋,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任开菊,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袁继业,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袁胜连(又名袁胜林),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庆秋与被执行人任开菊、袁继业、袁胜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继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继业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