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方洁与被告庆城县驿马镇上关村民委员会、胡运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洁,庆城县驿马镇上关村民委员会,胡运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方洁。被告庆城县驿马镇上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孝,村委会主任。被告胡运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洁与被告庆城县驿马镇上关村民委员会、胡运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洁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洁负担。审 判 长 李怀元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孙立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光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