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理文、胡理周与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理文,胡理周,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胡理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初字第10号原告胡理文。原告胡理周。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新路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圣积,局长。第三人胡理策。原告胡理文、胡理周诉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6日向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理文、胡理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理文、胡理周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理文、胡理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理文、胡理周负担。审 判 长 徐 力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孙 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