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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建忱与刘桂匣陈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宋建忱,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桂匣,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陈国民,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忱诉被告刘桂匣、陈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