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建忱与刘桂匣陈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宋建忱,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桂匣,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陈国民,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忱诉被告刘桂匣、陈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