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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一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崔庆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崔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居民,住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崔庆珍,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崔某某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侯吉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启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