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一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崔庆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崔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居民,住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崔庆珍,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崔某某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侯吉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启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