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宝鸡市众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建利、辛军莉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众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建利,辛军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众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丁字路口。法定代表人郝君,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程建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小村村。被执行人辛军莉,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小村村。宝鸡市众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建利、辛军莉追偿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货款141515.40元,诉讼费3130元,本案执行费20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1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