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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孙广平与淄博厚宏商贸有限公司、韩小佳、任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平,淄博厚宏商贸有限公司,韩小佳,任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79-2号原告孙广平,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淄博厚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韩小佳,经理。被告韩小佳,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任贺锋,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平与被告淄博厚宏商贸有限公司、韩小佳、任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83.00元,两项共计511.00元由原告孙广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耿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