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乐与被执行人孙海林人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营业员,住义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马某与孙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福库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孙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武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