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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乐与被执行人孙海林人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营业员,住义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马某与孙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福库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孙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武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