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福涛与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涛,钱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张福涛。被告钱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涛与被告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殷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