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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汤玉祥、汪家琼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汤玉祥,汪家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址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法定代表人:程玉平,主任。委托代理人:俞劲召,霍山县衡山镇政府计生局局长。被执行人:汤玉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但家庙镇。被执行人:汪家琼,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系汤玉祥妻子。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征决(2014)第2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的征收款800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2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学明审 判 员  童晓文代理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源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