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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印锋申请执行周庆、丛日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印锋,周庆,丛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赵印锋,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十七委2组。被执行人周庆,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勃利县经济贸易委员会退休干部,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十一委4组。被执行人丛日萍,女,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勃利县副食商厦退休职工,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十一委4组。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赵印锋与被执行人周庆、丛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周庆、丛日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印锋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勃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佟志金执行员  李龙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