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印锋申请执行周庆、丛日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印锋,周庆,丛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赵印锋,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十七委2组。被执行人周庆,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勃利县经济贸易委员会退休干部,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十一委4组。被执行人丛日萍,女,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勃利县副食商厦退休职工,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十一委4组。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赵印锋与被执行人周庆、丛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周庆、丛日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印锋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勃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佟志金执行员 李龙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