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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马志强与高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强,高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马志强,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高飞,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强诉被告高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