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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无锡波尔麦科技有限公司、朱颖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波尔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无锡波尔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勤新科技创业园钱荣路108-49号。法定代表人朱颖,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无锡波尔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无锡波尔麦科技有限公司以已找到本张银行汇票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无锡波尔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毛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