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彭某某,被告付某某,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