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以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钰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