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南充顺友锦宸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顺友锦宸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南充顺友锦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河西乡8村1社。法定代表人李浩南。委托代理人陈刚,男,。委托代理人李修远,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科华路滨河广场。法定代表人周邦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顺友锦宸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顺友锦宸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顺友锦宸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顺友锦宸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充顺友锦宸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 岱代理审判员 任海涛人民陪审员 梁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 员代 云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