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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女,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西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隆德县人,农民,住隆德县。上诉人安某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愿意按(2014)隆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执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安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万德审判员  马 萍审判员  米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闫儒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