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女,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西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隆德县人,农民,住隆德县。上诉人安某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愿意按(2014)隆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执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安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万德审判员 马 萍审判员 米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闫儒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