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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宝鸡市邮政局汽车修配厂诉王少波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波,宝鸡市邮政局汽车修配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王少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南王村。被执行人宝鸡市邮政局汽车修配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邮局中心园内)。负责人冯祖深,任厂长。宝鸡市邮政局汽车修配厂诉王少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少波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市邮政局汽车修配厂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市邮政局汽车修配厂于2015年1月9日,由开办单位宝鸡市邮政局依法注销。本院依法追加宝鸡市邮政局为本案被执行人后,该局责成其下属单位宝鸡市邮政局兴邮公司履行了1513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的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4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妮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