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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聂柏全与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柏全,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聂柏全。被执行人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了聂柏全申请执行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5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