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信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个体,;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年初,被告人胡某在信州区沙溪镇开办浩翔制衣厂。2013年9月9日晚,因发不出工人工资,被告人胡某更换手机号码携带二万元钱逃离上饶。被告人胡某拖欠被害人王某甲、周某等八十三名工人2103年3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22,509.5元。2013年9月30日,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保障局留滞送达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到浩翔制衣厂胡某的办公地点及被告人胡���的老家(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西许村西湖128号)。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胡某在苏州市吴江区318国道汾湖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某全数发放王某甲、周某等八十三名工人工资,并取得了全体工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证人姜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周某、王某乙、王某丙、徐某、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劳动保障检察调查笔录、银行卡合并明细打印清单、浩翔服装加工厂员工工资表、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计人民币222,509.5元,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就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具备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全数发放拖欠工人工资并取得工人的谅解,依法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邓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