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宣告赵景范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宽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刘志,男,193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美景天城*期**栋5门***室。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34********。申请人刘志要求宣告赵景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赵景范,女,193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街道扶余路委235组,与申请人刘志系夫妻关系。公民身份号码220111193209103625。代理人刘自云,系赵景范之女。申请人诉称,2013年8月22日10时40分许,被申请人赵景范被机动车撞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胼胝体区脑内血肿、右侧顶叶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髋部外伤。刘志申请确认赵景范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为赵景范的监护人。经鉴定,赵景范为痴呆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景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志为赵景范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