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青阳县加怡服饰有限公司、王岳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阳县加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催字第1号申请人:青阳县加怡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岳军。申请人青阳县加怡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3807256,票面金额为80000元,出票人为嵊州市怡亮织造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阳县加怡服饰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4年12月10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阳县加怡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青阳县加怡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盼盼审判员 吴纪华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竹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