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暂住古田县。被告黄某甲,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1日生育一儿子,取名黄某乙。由于原、被告在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充分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原告于2012年1月离开被告,至今与被告过着分居的生活���不能和好。请求判准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黄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是因原告有外遇才想跟其离婚,其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2007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1日生育一儿子,取名黄某乙,现孩子跟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应由谁抚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多年,并提供有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证实。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均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问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黄���甲离婚,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此,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暂不予审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 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锦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