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龚元珍与龚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元珍,龚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龚元珍,住益阳市。被执行人龚新民,住益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资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龚新民名下的产权证号为益房权证资阳字第00066538的房屋的所有权人过户为龚元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伏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