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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叶瑞品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叶瑞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系原告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冬,系原告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叶瑞品,男,汉族,1956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062.04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瑞品银行存款296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