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019、102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敏分别申请执行郜勇、武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郜勇,武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19、1020、1021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郜勇被执行人武芳芳王敏分别申请执行郜勇、武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分别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4646、14645、14647号公证书及(2014)郑黄证执字第185、184、186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分别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141000元、20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郜勇、武芳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郜勇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