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涛与聂坤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聂坤星,赵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昌兴,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坤星,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舒万发,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友,女,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上诉人张涛因与被上诉人聂坤星、赵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018号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张涛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佘 异代理审判员 李艳丽代理审判员 卢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汪建霞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