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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陆永爽与陈礼挺、唐光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爽,陈礼挺,唐光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陆永爽,农民。被告陈礼挺,学生。被告唐光永,农民。原告陆永爽诉被告陈礼挺、唐光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颖琪独任审判。2015年4月9日,原告陆永爽以其本人已经与被告陈礼挺、唐光永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爽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陆永爽负担。(原告陆永爽已交纳全部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本院退回1131元给原告陆永爽)。代理审判员  邓颖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志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