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陆永爽与陈礼挺、唐光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爽,陈礼挺,唐光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陆永爽,农民。被告陈礼挺,学生。被告唐光永,农民。原告陆永爽诉被告陈礼挺、唐光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颖琪独任审判。2015年4月9日,原告陆永爽以其本人已经与被告陈礼挺、唐光永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爽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陆永爽负担。(原告陆永爽已交纳全部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本院退回1131元给原告陆永爽)。代理审判员 邓颖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志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