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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成华与赵振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华,赵振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703号原告:赵成华,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陈文东,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赵振铁,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于贵民,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华与被告赵振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成华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月审 判 员  靳小东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