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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兴旺与杨兴明、重庆市栋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旺,杨兴明,重庆市栋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王兴旺,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鞠小红,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仁君,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明,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杨帮锡,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三好村8组75号。被告重庆市栋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安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56346656-8。法定代表人张健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超,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旺诉被告杨兴明、重庆市栋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6元,减半收取4563元,由原告王兴旺负担。审判员  苏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邓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