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慧兄贸易有限公司与王传贵借款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慧兄贸易有限公司,王传贵,郑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慧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少轩,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传贵,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郑园园,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4)费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传贵、郑园园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爱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