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01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蚌埠市皖北现代装潢设计工程公司与康建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皖北现代装潢设计工程公司,康建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1359-1号原告:蚌埠市皖北现代装潢设计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孝武,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建立,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皖北现代装潢设计工程公司诉被告康建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皖北现代装潢设计工程公司以因案件以外原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皖北现代装潢设计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蚌埠市皖北现代装潢设计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来振乾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严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