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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张某某,女,农民。被告钱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