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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桂茹与韩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茹,韩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周桂茹,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韩志伟,男,54岁,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周桂茹与被告韩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东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桂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3日被告称急等用钱从原告手借人民币13000.00,有被告亲笔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此后原告急等用款,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期限,被告欠款不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欠款13000.00元整,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于2010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借款人处有被告本人的签字,其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有具体的欠款数额,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属有效书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并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韩志伟的工资予以轮候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5)翁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韩志伟的工资予以轮候冻结。本院认为,被告韩志伟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被告欠款不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志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桂茹欠款1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62.5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2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荀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