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山阳县漫川关镇乔家村油坊村民小组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阳县漫川关镇乔家村油坊村民小组,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山阳县漫川关镇乔家村油坊村民小组,住所地:山阳县漫川关镇乔家村。诉讼代表人陈厚张,系漫川关镇乔家村油坊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侯希承,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二孩,男,系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阳县漫川关镇乔家村油坊村民小组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阳县漫川关镇乔家村油坊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传宏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董榜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