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南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南民初字第6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1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鹏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东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