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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宗海申请执行张永常赡养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9号张宗海申请执行张永常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内东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宗海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内东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