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高中文化,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郁南县某路段,被郁南县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3366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E(两轮摩托车)的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材料、抓获、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陈某、黄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应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杨魏浦人民陪审员 傅世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