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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182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凡慧,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韦某某,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